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罗政办字〔2017〕10号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建立罗庄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市驻罗庄各单位,区直各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7〕15号)和《关于全面建立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鲁民函〔2017〕24号)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罗庄区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完善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扶贫、残联等部门参加的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制度、政策、体制和机制;统筹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受灾群众、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和残疾人保障、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各类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问题,加强与医疗、教育、住房、扶贫、残疾人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扶贫开发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发挥社会救助等协调机制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资源统筹、部门协作,及时研究解决跨部门问题,推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衔接和工作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全区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建设;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成员单位
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由区政府牵头,区民政局负责,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计局、区扶贫办、区残联等10个部门和单位参加,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城乡低保对象、受灾群众、特困人员、孤儿和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成立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小组的总调度员,区民政局局长、区政府办副主任为调度员,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协调机制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协调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由协调机制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具体负责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马艳青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成员任办公室成员,协调配合承担协调机制工作的有效开展。协调机制小组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室的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迅速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要明确财政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按照会议要求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增加资金有效共给,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中央财政已拨付的救助补助资金及时落实到位。二是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等协调机制的统筹作用,强化资源统筹、部门协作,做好跨部门协调工作,推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衔接和工作衔接。三是建立健全由区政府负责人牵头,民政部门负责,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扶贫、残联等部门参加的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决定我区城乡低保对象、受灾群众、特困人员、孤儿和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落实到基层和困难群众身上。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承担相应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任务,认真落实协调机制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的作用,共同做好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小组牵头单位不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情况。
附件1:罗庄区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小组成员名单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
罗庄区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
小组成员名单
总调度员:王 平 区政府副区长、区计生协会会长
调 度 员:张洪道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沈庆荣 区民政局局长
成 员:张勤叶 区扶贫办副主任
冯善述 区残联副理事长
林祥芬 区发改局副局长
李清梅 区教体局副局长
马艳青 区社会救助中心主任
高建梅 区财政资金风险管理处副主任
姜 英 区人社局副局长
鲍连勇 区住建局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
周友学 区卫计局主任科员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印发